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、助学、育人工作,促进学生树立自信、自强、自立的人生观和
价值观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制度。
一、 资助原则和方式
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,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,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要求。我校高度重视,将国家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,创造条件,帮困育人,切实解决学生学习、生活上的困难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。
1、资助原则:
(1)扶贫又扶志,做到“资助”与“育人”的有机结合;
(2)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;
(3)通过校会、班会、家访等形式,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,增强自立能力;
(4)多渠道筹集资金,对特困家庭学生快速直接救助。
2、资助方式: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、社会各界捐助,结对帮扶等。
(1)申报条件:依据寿政办发[2007]17号文件规定执行,新标准出台后,按新标准执行。
(2)资助标准:小学每生每学年补助500元。
(3)评审程序:学生申报→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→班级认定→学校审核→校内公示→市教育局审核审批→发放资金。
3、其它应助尽助方式
(1)学校对品学兼优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校内奖、助学金政策,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。
(2)发动女教师争做孤儿学生“教师妈妈”,努力形成扶贫与扶志、资助与育人结合的资助模式。
(3)争取各级党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及各界爱心人士支持,广泛募集资金,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二、责任追究:
多渠道、多方式开展学生资助工作,学校将对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对教师的绩效考核。
1、严肃纪律
坚决纠正和查处学生资助工作中的违纪问题。各类救助资金的评审、发放实行阳光操作,严格执行公示制度,做到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,学校设立举报举报投诉电话(13953600659),受理师生和群众举报、投诉。
2、责任追究
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,一经查实,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1)擅自降低补助和发放标准,应公开事项未公开,搞暗箱操作的;
(2)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不认真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措施,搞变通、打折扣的;
(3)工作不负责,推诿扯皮、玩忽职守,造成学生因经济困难而缀学,严重影响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的;
(4)虚报冒领、弄虚作假骗(套)取助学金的;
(5)不遵守财经纪律,擅自改变资助用途、变卖、转让捐助物品的;
(6)克扣、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贪污资助资金的;
(7)其他违规违法行为。
三、救助退出底线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取消其受助资格:
(1)弄虚作假获取救助金的;
(2)生活不节俭,平时有抽烟、饮酒等明确禁止行为的;
(3)有违法、违纪行为,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;
(4)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,未主动提出停止救助的。
2019.2.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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